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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『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』 第二條:本會以增進系友情誼、砥礪學識品德、發揮團結互助精神為宗旨。 第三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一號,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內。 |
| 第二章 任務: | |
| 第五條:本會任務如下: (一)聯絡會員情誼。 (二)協助會員發展事業,並為會員介紹服務機會。 (三)辦理會員之培養訓練及有相關獎勵活動。 (四)舉辦學術研討會及推廣活動。 (五)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。 |
| 第三章 會員: | |
| 第六條: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、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等三種,凡具下列身分資格者均得申請為本會普通 會員。 (一) 台灣省立農業專科學校三年制農業機械科歷屆畢業、肄業同學。 (二) 台灣省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、國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農業機械科三年制日夜間部及五年制歷屆畢 業、肄業同學。 (三) 台灣省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、國立屏東農業專科學校機械墾殖科三年制、歷屆畢業、肄業同學。 (四) 國立屏東技術學院機械工程技術系二年制、四年制及進修部歷屆畢業、肄業同學。 (五) 國立屏東技術學院機械工程技術研究所歷屆畢業、肄業同學。 (六)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機械工程技術系二年制、四年制及進修部歷屆畢業、肄業同學。 (七)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機械工程技術系碩士班。 (八) 普通會員一年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,為永久會員。 (九) 本系所任職教職員。 第七條:本會會員之權力如下: (一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(二) 發言權、表決權及建議權。 (三)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(四) 其他本章程所規定之權利。 第八條: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 (一)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 (二) 繳納會費。未繳費者得暫停其各項會員權利。 (三) 擔任本會所委託之職務。 (四) 維護會譽。 |
|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: | |
| 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具有議決下列事項職權: (一) 章程之製定及修定事項。 (二)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事項。 (三) 經費收支及工作計畫及財務之審核事項。 (四) 審理理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。 (五) 審理監理事會之工作報告。 第九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組織辦法如下: (一) 理事會置理事十九人,候補理事五人,監理事置監 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經由會員票選之,任期 為二年,連任得連任,惟連任理事、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。(理事名額配合本科系制別為三 年制農機科日、夜間部、五年制日間部,機懇科、二技日間部、進修部、碩士班等七種保障名額各 二人, 另五人開放票選,以高票當選。) (二) 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監視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 (三)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任期二年,連任已一次為限。 第十一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副總幹事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並視會務需要,得設總務、會 計等組、各設置組長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 均由理事長是實際需要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,解聘時亦同。 第十二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辦法另訂之。 第十三條:本會得聘任名譽理事及顧問,均由理事長視實際情形提經理事會通過。聘任之任期與當任理事 會相同。 第十四條: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 (一) 對外代表本會。 (二) 處理本會日常會務。 (三) 召開理事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 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 召開會員大會。 (二)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 (三) 策劃會務之推展與有關事業之創辦。 (四) 籌集保管及運用本會財產與經管各種經費。 (五) 謀本會會員急難之救濟。 (六) 任免有關會務工作人員。 第十六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 稽核本會財務收支。 (二) 審核本會務進行狀況。 第十七條: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: (一) 召開監事會議。 (二)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。 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長、常務理事監事及理監事均無給職,總幹事及其他辦事人員,得視財務情況酌之津 貼。 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各款之ㄧ者,應即解任: (一)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(二) 被罷免或撤免者 (三) 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十九條:第二十條:本會選任之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總幹事、會計及出納人員。 |
| 第五章 會議: | |
| 第二十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視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二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惟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三條:會員大會一般議案之決議,以會員過五分之一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; 但下列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:。 (一) 章程之訂定宇變更。 (二)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(三) 財產之處分。 (四) 團體之解散。 (五)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二十四條: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但理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。 會議均已超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二十五條:本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或聯席會議時,候補及聘任名譽理事及顧問均得列席,並享有有發言 權。 第二十六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 (五) 國立屏東技術學院機械工程技術研究所歷屆畢業、肄業同學。 (六)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機械工程技術系二年制、四年制及進修部歷屆畢業、肄業同學。 (七)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機械工程技術系碩士班。 (八) 普通會員一年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,為永久會員。 (九) 本系所任職教職員。 |
|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: | |
| 第二十七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二十八條: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度開始前(終了後)二個月內編造完成,經理(監)事審查 後,提會員大會決議。 第二十九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(一) 會員入會費及永久會員會費。 (二) 常年會費。 (三) 自由樂捐。 (四) 委託收益。 (五) 其他收入。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。常年會費五百元整,永久會員免交常年會費,會費於會員大會時繳交。會費之 調整,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(會員所繳之會費蓋不退還 |
| 第七章 附則: | |
| 第三十條: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規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 |